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
骆驼巷综合 · 新文 · 2021-02-09 11:41 阅读1835次
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,做好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,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 

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

 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,做好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)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,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确认2020年度——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,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  (一)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(以下统称社会组织)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,可按照《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>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6〕189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(二)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(含3A)。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,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,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。

  (三)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,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。

  (四)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,在资格有效期内,应取得3A以上(含3A)评估等级,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。

  二、确认2021年度——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,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,可按照《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>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6〕189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三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

  2021年2月4日

 
会长访谈 +
企业商讯 +
 
政策解读 +
关于我们  -  服务体系  -  合作媒体  -  寻求报道  -  联系方式
陕ICP备20007593号-6
版权所有 骆驼巷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/镜像/复制
Copyright © 2024 luotuoxiang.com All Rights Reserved
骆驼巷是“一带一路”社会组织商业咨询管理信息、改革发展政策解读、公益慈善资讯、理论研究成果、​舆情监测报告的综合发布平台。
陕西丝路之路文化交流中心 陕西大秦印社非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办 骆驼巷专业致力为商会协会及其它社会团体提供信息发布服务!